时间:2024/10/1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作者: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林安琪,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辩护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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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珠海市紧邻澳门和香港,存在着巨大的外汇交易市场,但也因此存在着涉嫌外汇类的非法经营罪的风险。笔者通过把手案例网、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到珠海市近年来涉案金额万以上的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司法案例,总结出其中的5点裁判要旨,以供办案参考。

正文:

1.从犯是如何认定的?

案号:()粤刑初号

案件事实:

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辜某某、刘某某参与非法兑换港币期间,每月工资人民币元,平时按照老板与客户谈好的汇率收取兑换金额后,在工作群内告知老板,老板再将兑换好的外汇汇至客户账户。吴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约为人民币万元,被告人徐某某、辜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约为人民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约为人民币万元。

裁判理由:

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辜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号:()粤刑初号

案件事实:

年1月,被告人王某、刘某某及韩某共同出资人民币元,每天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的店铺将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并通过转账的方式将港币转到被告人王某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赌场所开的账户,再用港币兑换客户的人民币,从中赚取汇率差价。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又找来被告人王某2、刘某(另行处理)负责在珠海市内的银行柜员机提取人民币。截止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刘某某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合计为港币.48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2参与非法买卖外汇数额为港币.90万元。

裁判理由:

被告人王某2只负责部分工作,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2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号:()粤20刑终号

案件事实:

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夫妻以及被告人何某某、熊某某夫妻到珠海市拱北口岸地下商店将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并存入在澳门赌场开设的“太阳城查数易”账户中,再从该账户提取港币出售给他人。其中,胡某某、何某某主要负责从境内各银行提取现金人民币并兑换成港币存入“太阳城查数易”其本人账户中,再由徐某某、熊某某出境到澳门,分别从胡某某、何某某的上述账户提取港币贩卖给他人,再将贩卖所得的人民币转回到胡某某、何某某所持有的银行卡中,继续取现兑换成港币进行非法买卖。经统计,何某某、熊某某共往其“太阳城查数易”账户存入港币元(折算成人民币为.9元);胡某某、徐某某夫妻共往其“太阳城查数易”账户存入港币元(折算成人民币为.25元)。

裁判理由:

熊某某、徐某某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但熊某某经手非法经营数额两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娜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徐国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骗购外汇后出售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号:()粤04刑终60号

案件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提供港币给姚某某,从中赚取汇率差价。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主要通过朋友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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