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投标、贷款、申请相关业务资质等,都离不开信用这张“身份证”。那么,哪些企业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呢? 01: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5号”规定: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都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将三类企业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是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再次将评价范围“扩容”: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使得更多纳税人从中受益。 往期回顾: 速看!D级纳税人评分规则有变化!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zhuhaishizx.com/zhsrk/13009.html |